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加大保护力度 柬埔寨淡水渔业产量增加******
中新网金边1月12日电 (欧阳开宇 余湘珺)在相关保护措施之下,柬埔寨淡水渔业产量大增。
柬埔寨农林渔业部12日消息称,2022年至2023年首都金边和干拉省淡水鱼捕捞量达1481吨,同比增长四成。
每年年底和隔年年初是柬埔寨鱼汛季节,也是柬埔寨民众腌制“波罗福”(臭鱼)等食品的时候。在柬埔寨全国各地河流和湖泊,尤其是沿着洞里萨河和百色河都迎来鱼汛季节,渔民收获颇丰,此次鱼汛约有8000人参与制作“波罗福”、鱼露和熏鱼。
此前,柬埔寨农林渔业部和多个主管部门决定在洞里萨湖设立两个指挥部,以定期监测所有非法捕鱼活动,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沿洞里萨湖的6个省份政府也与省法院和检察院合作,加强审理和调查所有非法捕鱼案件,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
柬埔寨农林渔业部称,打击渔业非法捕捞活动成效明显,促使渔业产量大增。(完)